1. 为促进实验室团队成员与外单位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合作,特制定此规定。
2. 对外进行交流合作的形式包括,于外单位进行专业培训、以访问学者身份或客座科研人员开展学术研究合作、与外单位合作进行学术研究、承接外单位委托进行学术讲座等。凡属上述情况,均受到实验室建设经费支持,可根据实际花费情况按照财务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。
3. 实验室团队成员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或于外单位访学期间,发表科研成果的作者须注明旅游信息化工程实验室。
4. 对外交流期间须注意保留文件、照片、成果简介、科研合作记录等各类资料,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填写交流情况简表,归入实验室档案,便于工作总结。